安全生產責任書精選范文 篇1
根據《商務部關于印發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懷化市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根據湖南省商務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湘商法規[20xx]3號)的要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縣商務局與縣生豬機械化定點屠宰場(芷江縣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簽訂本責任書。
一、依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定點屠宰場的生豬屠宰活動必須接受縣商務局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縣定點屠宰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4)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5)有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6)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三、縣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專業技術水平,并持有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肉品品質檢驗檢疫證書。
四、縣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加強衛生管理,依照食品衛生法規做好人員、廠房、設備、工具的清潔衛生工作。應當配備必要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建立健全衛生消毒制度。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應當具備處理病豬和病豬產品不影響人體、動物健康和污染環境的無害化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