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安全責任書 篇1
因我校有部分學生在托管食宿,為了確保學生在托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所有托管學生若因在托管期間發生以下情況造成的個人傷害均與我校無關,應有托管承辦人和監護人承擔。
1、學生在托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或個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校外托管老師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師本人負責.
3、校外托管開展室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托管應承擔一切責任;托管期間,學生未到或私自離開托管中心,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由托管中心和學生家長共同負責。
4、托管中心老師接送學生放學、上學違反交通規則出現事故的,由托管老師負責。
5、托管中心老師要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等危險物品,因此發生事故的,由托管老師負責。
6、托管中心老師應準時接送學生,學生放學應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師,不應隨意離開。學生家長不得安排親屬朋友臨時直接從學校接走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通知班主任和托管中心(只能用學校和托管中心登記的電話),由托管老師簽字確認之后方可離校。否則學校有權不予批準學生離校。
7、托管中心必須保證學生的飲食衛生安全,如因飲食衛生方面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托管中心完全負責。
8.托管中心必須注意環境衛生,定期消毒,按時通風,如果造成托管學生大面積暴發傳染病的,由托管中心與家長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