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一個怎樣的內容呢?下文是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
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