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系翟彥兵之父親,身份證號碼: 系翟彥兵之母親,身份證號碼: 系翟彥兵之妻子,身份證號碼: 系翟彥兵之子,身份證號碼: 法定監護人,系
翟彥兵在郭連成(系翟彥兵的舅舅)帶領下未經允許擅自進入甲方工地,于20xx年7月19日突發疾病,經 xx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現甲方本著人道主義、和諧社會的原則,與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300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整),于20xx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過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搶救翟彥兵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家人食宿費等費 用共計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親屬不得再就翟彥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門、機關透露、投訴本事件或提任何異議;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甲方及事故發生地點相關單位聲譽的行為。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關款項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由乙方自
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四人保證并確認其為死者翟彥兵的全部近親屬。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
六、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甲方對此事件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