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8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3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六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
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口科技〔〕67號)
二、核準條件
受術者接受國家規定免費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手術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因計劃生育手術導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
下述人員可作為并發癥鑒定申請人:
(一)受術者本人;
(二)受術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
(三)施術機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
(一)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基本計劃生育手術項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或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對鑒定結論不服,在有效時限內未申請上級鑒定的。
三、核準程序
并發癥鑒定實行縣、設區的市、省逐級鑒定制度。省級鑒定為終級鑒定。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受理并發癥鑒定的申請,負責組織并發癥鑒定專家組實施鑒定。受術者申請并發癥鑒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并填寫并發癥鑒定申請表。
申請人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提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鑒定申請的,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鑒定結束前,暫緩并發癥鑒定受理;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并發癥鑒定受理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