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思想匯報 篇1
為進一步規范受處分黨員干部回訪教育工作,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和《塔城地區紀委關于對受處分人員開展回訪教育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回訪教育的目的意義
開展受處分黨員干部回訪教育,是全面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體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把對犯錯誤黨員干部的教育延伸到黨政紀處分之后,切實幫助犯錯誤黨員干部提高認識和改正錯誤,為化解消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保障。
二、回訪教育的主體、對象及時間
1、回訪主體。回訪教育工作由縣紀委和各鎮紀委、縣直部門紀委(紀檢組)按照干部管理和審批處分權限組織實施。縣紀委案件審理室具體負責開展回訪教育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2、回訪對象。中國共產黨黨員因違反黨紀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監察對象因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黨員干部不予回訪。
3、回訪時間。根據所受處分,應在處分期限內開展回訪教育,處分期滿則將其納入正常的教育范圍。回訪教育期限: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的黨員干部為半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黨員干部為一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的黨員干部為二年。回訪教育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三、方法和步驟
(一)精心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