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規章制度 篇1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我公司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使用于我公司各部門的女職工。
第三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五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有公司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八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