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審計監督的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各種資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