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下文是山東省社會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社會保險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稽查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稽查,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進行的稽查,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統籌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或者個人的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用人情況、財務帳簿、記帳憑證、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