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甲方: 市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所聘用人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委托甲方代理。
二、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員提供以下服務:人員調動、辭職錄用、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接收、職稱評定(確認)、辭職、出國(境)政審、出具人事證明、人事檔案管理等。
三、乙方負責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醫療、假期、專業培訓、思想教育以及因離職而產生的補償等費用。乙方與聘用人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具體約定。
四、乙方應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人事管理人員負責人事業務工作。甲方應乙方要求對乙方的人事業務工作予以指導。
五、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單位委托保管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經雙方商定,同意委托銀行采用同城專項收款結算方式,乙方按月劃單位委托保管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給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保管費用,逾期下月起甲方即有權停止一切代理服務。
六、乙方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協助辦理其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七、乙方如遇停業、破產、解散等情況應妥善安置聘用人員,甲方協助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檔案及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八、乙方每年工商年檢后15日內須向甲方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乙方單位名稱、聯系方式、人事聯系人、《人事代理費定期借記業務付款人授權書》登記事項等信息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