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3條規定的稅率和第4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