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的寫法及結構,在行政公文中應該說是比較規范的。
一、結構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結構完整規范。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發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關于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寫標題要注意,不能將“請示”寫成“報告”或“請示報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復出現“申請”、“請求”之類詞語。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項和結語3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要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后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才能順理成章。原由很重要,關系到事項是否成立,是否可行,當然關系到上級機關審批請示的態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備,依據、情況、意義、作用等都要寫上。
2.事項。包括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法規,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如果請示的事項內容比較復雜,要分清主次,一條一條地寫出來,條理要清楚,重點要突出。
注意:事項簡單的,往往和結語合為一句話。如《關于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的最后一句話:“現申請把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請審批。”
請示事項應該避免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和把原由、事項混在一起的情況。否則,不得要領,不知要求解決什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