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請示報告集錦 篇1
“請示”是一種上行文,早期的請示和報告是混用的,因此,現在還有人錯誤使用“請示報告”。
一、請示的結構與寫法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時幾部分。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發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包括請示原由、請示事項、請示要求三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要寫在正文的開頭,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后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樣才能順理成章,有說服力。
2、事項。指請示上級機關批準、幫助、解答的具體事項。一般包括方針、政策、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
3、結尾。請示的結尾一般有如下寫法:“以上,請批復”,“以上當否,請指示”,“以上請示,請審批”,等等,這些雖然是簡單的一句話,但它是請示中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能遺漏,更不能含糊其辭。
二、請示的寫作原則
(一) 一文一事
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一些單位向上級機關請示,經常把好幾個問題寫在一起,認為只要能解決一個問題就行了,結果一個也不解決不了,因為“一文多事”牽涉的單位多了,涉及的政策也多,任何一個上級機關都很難答復,幾個單位同時答復更不可能。
(二)不多頭請示
一份請示,只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不能同時主送兩個以上機關,更不能分頭送給多個領導。如有需要,有關的單位可用抄送的形式。這樣,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一些單位以為多頭分送保險,搞“廣種薄收”,結果常常是誰都有關系,但誰都不管,失時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