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章制度 篇1
為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秩序,根據巴區委組發(20xx)16號,巴州教發(20xx)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請假規定
(一)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假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2、女職工在醫院分娩的,由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喂養產假證明,增加產假一個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含多胎生育或無證生育)。
4、不允許超計劃生育,如有違者,除按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外,學校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和績效工資。
(二)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25周歲,女不得早于23周歲且初婚的為晚婚)條件的增加婚假20天。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教職工親生兒女婚嫁,給予3個工作日假期,家居農村的增至5天。
4、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增加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教職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家居農村的可增至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