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下文是最新拍賣法實施細則全文,歡迎閱讀!
最新拍賣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拍賣活動,均須遵守《拍賣法》和本細則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負責管理拍賣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賣標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七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文物,在拍賣前,應報市文物管理部門鑒定、許可。
第八條 公物拍賣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權范圍內需要拍賣的國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