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株洲年休假實施細則出臺了,標志著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年假將有“規矩”可依,下面是相關內容。
《株洲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即將正式出臺,這標志著單位工作人員帶薪休年假將有“規矩”可依。
帶薪休年假,是每一位職工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卻一直難以落實。據統計,20xx年我市市直機關(參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納入實施帶薪年休假范圍(不包括執行寒暑假制度的各類學校)的人數為10621人,應休未休假天數46296天,占應休假天數的35.5%。
《細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配偶的護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負傷住院治療的時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次數原則上最多不超過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應休未休年休假1天,工資報酬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
針對帶薪休年假落實難現象,《細則》也有相應規定。
依據“休假為一般、不休假為特例”的原則,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假,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單位主要負責人不休假,應報上級黨委或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不落實《細則》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單位還應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如果還拒不落實,單位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