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規章制度 篇1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事業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生產、經營、工作、生活次序和治安次序,保障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員工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教育廣大員工遵紀守法,加強治安保衛、門衛值班人員的責任心,事業心,特規定:
1 治安保衛工作人員、消防、安全、交通等部門沒有發揮職能作用,造成公司被盜、火災、交通及安全事故的或引發民事、刑事治安案件,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對其部門及直接責任人罰款100~1000元。
2 值班門衛人員,沒有按門衛制度履行職責,造成公司財產被盜、火災事故的除全額賠償全部損失外,視情節嚴重給予100~500元罰款并限期離崗。
3 值班門衛人員、公司工作人員有監守自盜、里勾外聯,盜竊公司財物的除追回被盜物品,全額賠償外,另給予500~1000元罰款并給予開除,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各分公司發生盜竊、治安案件2小時內沒有報保衛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在接警后20分鐘未趕到案發現場的,給予100~300元罰款。
5 在公司內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5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
5.1 盜竊、詐騙、侵占公、私財物50元以下的。
5.2 損壞公司辦公、消防設施、器具的,擅自將消防器具挪作他用的.。
5.3 損壞施工設備、工具、建筑物、安全設施價值50元以下的。
5.4 為違法犯罪分子存放、轉移贓物、作偽證,情節輕微的。
5.5 違反門衛管理制度與值班人員發生爭吵、無理取鬧的。
5.6 在公司內部打架斗毆,情節輕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