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我國推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第三條 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后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 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