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釋 篇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