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度 篇1
一、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據解除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單方即時解除是指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方式。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簽訂之后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的拘束力,并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在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之后,須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而勞動者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用人單位按質按量提供勞動。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內容和勞動期限都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作為勞動關系的協調之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勞動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促進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關系的變化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義特別重大,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關系到用人單位的事業的發展,因此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特別關注,用了大量的篇幅來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勞動法要求勞動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在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若違反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勢力、信息等方面都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特別在現實的勞動力資源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簽約過程中更處于不利的地位。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嚴重違約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以彌補自身條件的不足,增強就業能力,防止用人單位對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侵犯。為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勞動者欺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勞動法同樣賦予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立法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不外乎兩個:維護勞動就業自由和懲罰勞動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