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劃分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限,可以約定1個月,也可以約定十年,具體期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即可。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