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先生問:20xx年8月1日,我在一家公司參加應聘面試后,公司認為我符合崗位要求,遂向我發出了聘書,聘書中不僅通知我前去報到,還對我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說明,且加蓋了公司公章。此后我即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聘書所定期限11個月屆滿后,公司要求我離職。我以雙方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公司已向我發過聘書,該聘書就是勞動合同。請問,該聘書能替代勞動合同嗎?
律師回答:該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公司雖已發聘書,但仍必須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前提條件,是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僅限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于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就時間而言,本案明顯屬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關鍵在于聘書是否屬于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公司當然不必每月向你支付兩倍工資;反之,則應每月向你支付兩倍工資。而事實上,聘書并不屬于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