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例是《勞動合同法》的補充和操作性說明,實際運用時仍然要在《勞動合同法》體系下進行,條例未涉及的或模糊處理的內容將由各地勞保部門靈活處理,且今后仍會出臺新的補充條例,比如勞資雙方都十分關注的勞務派遣問題,而且地方也會出臺相關細則,企業必須時刻關注各地勞保部門動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解讀」:與草案相比,本條刪去了“宣傳教育”的內容,更著眼于貫徹實施,這給企業發出信號,必須要嚴格執行;為了“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勞動爭議在仲裁時將偏向于企業,而訴訟時將偏向于勞動者。建議企業在取得仲裁環節完成調解,盡量不進入法院程序。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解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機構在社會上十分普遍,但在勞資關系上一直處于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勞動法規對其進行規定,本條對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做了延伸解釋。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