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通用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賣方):
乙方(居間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委托煤炭交易居間合同:
一、委托事項及具體要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乙方(居間方)受甲方(委托方/賣方)委托為甲方如實報告訂約機會與條件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促成甲方與買方 (以下簡稱丙方)達成煤炭購銷合同的成立;
2、甲方與丙方訂立煤炭購銷合同且達成交易,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3、甲方無論有沒有在當次洽談中訂立合同,但只要在簽訂居間協議后與丙方訂立合同且達成交易的仍應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
4、乙方在居間期限內促成的甲、丙雙方達成的購銷關系長久存在時,甲、乙雙方的居間協議也隨之長久生效,甲方需要按照甲、丙雙方的購銷合同(主合同)執行情況向乙方繼續支付居間費用,直至甲、丙雙方的購銷關系終止;
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購銷合同是指甲方與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該合同的名稱不限于“煤炭購銷合同”字樣;
6、甲方與丙方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協助甲方與丙方雙方協商約定;
7、乙方不對甲方與丙方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擔保,甲方應嚴格執行與丙方所簽訂的合同;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一年;
2、合約期滿前一個月甲方與乙方均無終止此合同意向時,本合同自動生效一年,有效期持續保持一年,其后亦同;
3、若甲乙中一方有特殊原因,欲提前終止本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得到對方書面同意后,可以終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