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械租賃合同匯總 篇1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進行了充分磋商,就工程機械設備租賃事項,乙方同意租出下列機械設備。為此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特簽訂如下租賃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租賃機械詳情:
1.1租賃機械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租賃費、技術參數等:
1.2出租機械地點:
1.3機械使用地點:梅關大道
1.4機械租用期限:租賃期暫定10個月,預計租賃費總額萬元(含進出場等費用)。
1.5進場時間:9#樓塔吊自20__年8月6日起租,其他塔吊安裝完畢調試合格之日起計算租賃費。租賃結束承租方遞交給出租方要求退場書面通知所到之日增加7天拆卸租賃結束。若承租方需延長使用時間,按實際發生時間結算,但租賃價格不變,租賃不足月部分按每天566.67元計算。
1.6租賃期內乙方指定現場代表應提前7天通知對方并確認,同時對前任工作所簽署的文件予以認可。
2、租賃費用計算機付款辦法:
2.1__月__臺;進退場費、元/臺。進退場費分三次付清,塔吊安裝調試完畢后首次支付進場費10000元,主體封頂后支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及剩余租金在塔吊拆除前付清。本合同約定的費用均不含稅務發票。
2.2機械先使用后付租賃費,其租賃費每月結算一次,并在結算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憑收據支付,最后一次結算(包括續租),雙方辦理總租賃費匯總結算單,并在結算完成一月內支付全部余款。合約履行過程中承租方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期付款(拖延支付期不大于15天,免計滯納金),甲方將每天按總租賃價格的5‰支付延期時段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