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承諾書 篇1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在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中,本人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身份鄭重承諾:
1、本企業已經具備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設立(開業)、住所變更登記條件,本人已認真閱讀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內容。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情況一致,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無任何偽造、篡改、虛假成份。
2、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3、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不在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類行業清單范圍內,并已取得有利害關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承諾在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經營活動。
5、本企業同意將以上承諾上網公示。若違背以上承諾,相關法律后果及責任由本企業或企業相關人員承擔,并自愿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承諾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手機號碼:
年月日
經營場所承諾書 篇2
擬以位于廈門市龍山中路70號文全園5#樓201 的房屋(面積: 500 平方米)備案作為本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
本商事主體及全體投資人鄭重承諾如下:
1、本商事主體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商事主體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