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協議書 篇1
甲方:內蒙古 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 號。
法定代表人:王 ,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 局 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 號。
法定代表人:李 ,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并經 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簽訂于 市 區
經濟仲裁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與甲方因瑣事發生沖突,致甲方受到傷害,經法醫鑒定為輕傷,現趙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趙五配偶。事發后甲乙雙方進行了充分溝通,現就賠償事宜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賠償受害人甲方人民幣____元,此賠償數額是
對甲方所有損失的賠償,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二、本協議是甲方請求賠償的一次性、終結性賠償協議,甲方不得就本次糾紛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徑和方法再次向趙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