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協議書 篇1
甲方:___
乙方:___
廣州市慈善會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合作設立廣州市慈善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達成以下協議:
一、自覺遵守《廣州市慈善會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基金資金來源于甲方捐贈或甲方組織發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捐款。捐贈人可以通過網上支付、手機支付、銀行柜臺轉賬、現金捐贈等方式捐款至乙方指定捐款賬戶(開戶名稱:___,開戶銀行:___,銀行賬號:___),捐款須注明本基金名稱,未注明本基金名稱的,視為乙方接受的其他捐款。
三、本基金須用于公益慈善用途,甲方可以事先選擇用于乙方慈善項目或選擇由乙方統籌支配使用,也可到使用時再決定具體用途。最終使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四、乙方負責本基金捐款的接收、管理、支付等工作,須依法依規管理本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五、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本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做好本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六、本基金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由乙方統籌支配使用。
七、本基金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乙方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向甲方反饋本基金使用情況。
八、雙方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原則上為長期協議。如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協議的,本基金剩余資金,不返還甲方,由乙方依照本基金使用范圍及有關規定用于與本基金設立時公益用途相近似的公益慈善項目。
十、未盡事宜,雙方可在執行過程中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解決。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