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章制度 篇1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主要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規章制度按照效力層級主要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基本管理制度,二是具體規章。
二、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依據
公司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遵行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法規(含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三)規章(含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五)本公司的章程;
(六)其他。如與職工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等。 在上述規章制度制定依據中,經常性要用到的主要是:《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公司章程》,其他經常涉及的還有:會計法、稅法等。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公司領導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口頭公布的相關規定、措施等,盡量不要與上述依據相沖突。
三、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機構
A、基本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權制定機構是公司董事會。
B、具體規章: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公司具體規章的有權制定機構是總經理(一般是總經理召集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制定)。
四、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頒行程序
除開緊急事項需及時頒行臨時性的暫行規定之外,建章立制工作原則上要遵循以下程序:
A、基本管理制度
(一) “總經理辦公室”(或者公司行政辦公室、行政部等,簡稱“總經辦”,下同)組織調研起草,或者由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調研起草,形成草案,并制作提請審議的議案后(議案應對起草草案的背景、目的、主要內容等作說明,并明確提出審議請求),送“總經辦”審核通過。(直接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從程序上應由“總經辦”代表公司送交公司工會組織公司職代會討論提出完善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平等協商,取得工會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