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的規章制度 篇1
1、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學校聘用新教員采取社會招聘、民主推薦和定向培養等形式,由教務科理論負責人和實操負責人進行理論面試和實操測試。
3、聘用的教練員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的教練員考試。
4、申請人合格后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聘用勞動合同、安全責任書及填寫員工登記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在聘用期內對違反有關規定,無法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根據合同規定,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練員,予以開除。
7、在聘用合同期內雙方不得無故終止聘用合同,因特種原因終止聘用合同,教員應以書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對方。教員辭聘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
8、必須按訓練規程認真執行教學大綱教學。
9、考試前向學員說明考試目的、程序、內容、紀律及補考相關事宜。
10、認真協助駕管中心組織的'結業或報考駕駛證考試工作。
11、及時通知和組織學員按時參加各種考試,保證到考率。
12、考試前檢驗學員身份證、學員證和學習駕駛證,說明注意事項并提前將學員帶到指定的考點列隊待考。
13、尊重考官,服從指揮,不以自我感覺背后議論,更不得當面頂撞考官。
14、學員補考由報考員向考試部門約考,約考后并將考試的具體日期及時通知教練員,由教練員通知學員。
15、停訓待班時要對車輛全面檢修和停駛維護,保證隨時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