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 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酬金總額: ;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中標通知書;
2. 本合同通用條件;
3. 本合同專用條件;
4.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 ,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 , 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規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 , 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 至工程竣工驗交并缺陷責任期結束時終止。
本合同正本 份 , 副本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 公章 ) 監理人 :( 公章 )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簽章 )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
或被授權人 或被授權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合同通用條件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 ,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