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1、成立以財務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物資清查小組。
2、每年對財產物資組織兩次全面清查,按照財務制度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查明各種財產的實有數,以及發生差異、盈虧的原因,報上級領導采取措施。保證帳實相符和會計資料的準確可靠。
3、查明各種財產儲備的真實性,以保證工作需要。對積壓、呆滯的財產物資及時處理,充分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
4、查明各項財產管理情況是否良好,有無管理不完善致使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以便改善管理以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財產清查范圍為生產經營和銷售而儲備的主要物資,具體范圍包括: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樣機等。
第三章財產清查實施辦法及內容
1、生產部倉庫:
(1)平時由保管員自查,要求作到日清月結。
(2)倉庫負責人和財務部材料核算人員定期抽查。重點檢查帳、卡、物是否相符一致,以查明材料保管、收發方式方法的規范性和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及時解決盤查過程中發現和由保管員提出的問題。
(3)倉庫成立互查小組,根據材料核算員出具的庫存清單,由保管員于月末互相盤查帳、卡、物是否相符一致。
(4)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生產倉庫負責人、企業管理部和財務部組成的倉庫物資盤點小組,對倉庫物資進行全面清查。依照帳、卡、物相符一致原則,對產成品、半成品和重要原材料逐一進行對照;對于一般材料和維修備件或不經常變動部品進行抽查,要保證抽查面能反映同類庫存情況。查明各項財產管理情況是否良好,有無管理不完善致使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以便改善管理以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對積壓、呆滯的財產物資及時處理,充分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