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20__年5月至20__年5月,乙方指派律師聶人瑞擔任甲方法律顧問。上述期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與湖南大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兩起案件訴訟,并分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20__年6月29日,甲方向乙方發送《長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師事務所函》,20__年7月1日乙方聶人瑞律師簽收,雙方就函告內容基本達成一致,F特簽訂如下相關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方與乙方的法律顧問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二.甲方與湖南大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審,最高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繳納上訴費而按自動撤訴處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終止。該案中雙方約定律師代理費20萬元,甲方已經支付了乙方律師代理費10萬元,尚有10萬元律師代理費未付。對未付的10萬元律師代理費,乙方予以放棄,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三.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參加了一審代理。現雙方協議解除該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約定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30000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師代理后續訴訟事務,乙方須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
四.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乙方律師20__年5月-2__年5月法律顧問費18000元及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費30000元,共計48000元。乙方提供相應發票。
五.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