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釋具體內容 篇1
民法典司法解釋具體內容: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法律適用范圍、訴訟時效、合同效力、代位權、撤銷權、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和請求權競合。
一、民法典司法解釋具體內容有哪些?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民法典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民法典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民法典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民法典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合同有效的,則適用民法典。
第四條 民法典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民法典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民法典。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