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怎么寫 篇1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時間由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加班是17:00至20:00(特殊情況的加班,聽從領導安排)。
2、上、下班時都必須打卡,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各自部門主管或人事主管簽名確認才可。
3、 打卡時,不得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一經發現,雙方各扣罰¥20元。
4、在工作期間,不得無故私自離開廠區。確有事者,須請示主管批準,打卡后才可出去(返回也須打卡),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5、安排加班時,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申請由主管簽名批準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6、每月遲到打卡上班超過30分鐘者,處罰¥30元。不到30分鐘,但每月累計超過三次遲到者,底薪扣¥50元;連續三個月都有遲到30分以上者,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7、提前下班或有事請假者,須提前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準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8、請假者,需提前填寫好請假單交到上級領導處;請假超過5天者,須由廠領導批準方可,最長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天,否則即時終止勞動關系(特殊情況者,如婚假、喪假、病假,視情況處理)。
9、缺勤(請假)時間,須扣減底薪工資;有加班時間的,按平時加班計時工資計算,但不給予抵扣缺勤時間。
10、員工辭職須以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準離開時間,并處理好交接工作,須人事部確認才可,否則工資不予發放。
二、工作責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