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柜臺租賃合同 篇1
訂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臺方:____商店(商場),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柜臺方:____(個體工商戶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____。
為了進一步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柜臺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柜臺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____________。
二、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三、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范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方必須合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范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