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報告制度 篇1
一、請示
(一)集團內部,各公司向總經理請示工作,涉及重要決策的,應以書面材料送交,經總經理批示后辦理,原件交辦公室存檔。
(二)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請示工作,以正式文件辦理,由總經理簽發。
二、建立重大情況報告制度
本集團轄內各機構發生的重大事件,如被盜、被搶、爆炸;重大安全事故;員工被綁架、被拘留、逮捕;發生群毆、罷工;以及市以上政府要員光臨視察等重要情況。當事人或知情者應立即向集團辦公室報告,辦公室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報總經理批示。重大緊急情況可直接向總經理或董事長報告。
三、議事規則
(一)議事程序
1.各崗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涉及普遍性的問題或有明確規定或在分工范圍內的問題,由分管人員及時答復;不能答復的重要、疑難問題,要在部門經理主持下經部門內研究后予以答復和解釋,重大問題報分管副總經理或提交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2.處理業務涉及其他部室門的,由主辦部門負責人主動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統一意見后,由主辦部門處理。
3.超出部門職責范圍或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不能統一意見,需提請分管總經理定奪的問題,要在本部門認真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的基礎上進行。
4.副經理在分管部門提請研究決定事項涉及其他副經理分管部門時,亦應主動與其他副總經理溝通協商,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統一意見后,由主辦部門處理。
5.經過上述程序不能形成統一意見的事項報請總經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