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證協議書 篇1
一、合同公證的作用、合同公證的效力
1、合同公證并非訂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合同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2、合同法第4條規定: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合同法第44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4、合同公證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過審查,來確認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錯誤效力。
5、公證最本質的效力是社會公信力,公證機構自身,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與公示性質。
6、對當事人雙方來說,公證具有很高的證據效力,也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7、通過辦理合同公證,能夠規范、引導、監督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詐騙等違法行為,促使合同雙方積極履行合同,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從而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需要公證嗎、合同公證費用、抵押合同公證費
1、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簽訂合同的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雙方代表的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后,而出具的公證書。
2、合同的使用范圍相當廣泛,內容十分復雜,專業程度較強。
3、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4、公證機關對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等,要進行認真審核。
5、合同公證范圍: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