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責任書 篇1
為了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公司授權 部 門 負責保管 印章(印章名稱、印模附后),并負責該印章的施印工作。遵照公司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印章保管人應有較好的思想素質,忠誠企業。
1、印章保管人應有較強的責任心、事業心,原則性強,辦事有公心。
2、印章保管人應認真學習和貫徹公司的印章管理規定。遵章守法,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辦事。
3、印章保管人要自覺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
二、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具體規定:
1、必須認真保管好印章,確保印章不因保管不善而損壞和遺失。防止他人盜用、騙用。
2、必須嚴格按照用印審批程序和領導審批權限用印。
3、無相關權限領導批準,印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蓋印章,不得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
4、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書面批準,不準在空白的函件、信簽紙等空白紙張上施印。
5、印章帶出使用應由印章保管人本人書面報董事長、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使用。
6、印章保管人必須做到印章使用登記率100%,差錯率為0。
三、印章保管人擁有的權利
1、在施印時有權對所印文字的內容認真審閱(投標書除外)。
2、對不符合審批程序或超越審批權限的用印需要,有權要求用印人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四、印章保管人承擔的責任
1、因自身管理原因遺失、損壞印章應承擔行政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賠償。
2、未經權限領導或不按權限領導批示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立即進行行政處罰,給企業造成經濟和社會信譽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