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篇1
第一部分組織機構及紀律規范
第一條為使我司管理秩序正常規范,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設立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編審、修訂發布、宣貫執行、督導工作。
第二條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公司職員在公司履職開展工作期間必須遵照執行的紀律規范。
第三條各項規章制度中的約束性條款為公司職員不能抵觸的,是公司管理部門進行獎懲的依據。
第二部分制定程序及生效
第四條公司級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編寫并呈報公司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審議,經總經理簽發生效后依據執行。
第五條涉及員工人事、勞資關系及《員工守則》包含的管理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寫并提交管理中心核準,核準后由管理中心呈報公司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制度經總經理簽發生效后依據執行。
第六條各中心部門級規章制度及其他針對性較強的制度,由該中心部門負責組織編寫修訂提交管理中心核準,核準后由管理中心呈報公司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制度經總經理簽發生效后依據執行。
第三部分修訂與執行
第七條公司級的規章制度在運用過程中存在不適合的,公司所有職員均有義務提出異議,各中心部門負責人在宣貫執行中可及時向管理中心提出修訂意見,由管理中心據實考量,可結合合理化建議作必要的修訂。
第八條各職能版塊的規章制度在執行中某些部分或條款因公司的發展已不再適宜時,各中心部門負責人有責任提出異議并組織及時修訂,修訂后的新制度提交管理中心核準經總經理簽署同意后,由公司行政公告對原有制度作廢止或修訂處理,新制度自公之日起取代原有制度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