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條例細則及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