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優秀[] 篇1
第一條為加強林業建設項目管理,全面檢查和總結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規范項目竣工驗收,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或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果,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含國債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由國家林業局審批、審核的林業建設項目(不含營造林項目),須按本細則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投資計劃文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工程建設施工技術驗收規范、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驗收權限
第四條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總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上的(含3000萬元)林業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條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地方項目,即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所轄管理的林業建設項目,按以下投資規模分別組織驗收:
(一)總投資規模20xx萬元以上(含20xx萬元)的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二)總投資規模在20xx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林業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