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本市xx區路號某大廈x號樓。電話:
請求事項:
x市x區人民法院院長對民一初字第號案的訴訟費進行復核,依法對本案訴訟費用重新計算,確認本案訴訟費為300元,并退還申請人已經超額繳納的訴訟費3500.事實及理由:
一、貴院在民一初字第號離婚糾紛一案中訴訟費的收取上計算有誤,不應向申請人收取訴訟費3800元,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之規定收取申請人訴訟費300元。
x市x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案號為:民一初字第號】,并收取申請人訴訟費3800元。該案中原告訴請為: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________年____月x____日,貴院適用普通程序作出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訴訟費3800元由負擔(已繳納)
本案系離婚糾紛,應適用《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之規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案件的事實來看,原告訴請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并未超過20萬元,不應另行繳納費用,本案件應當根據該辦法收取原告50至300元的訴訟費,貴院收取申請人本案訴訟費38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更正。
二、同樣訴訟請求第一次訴訟費僅為300元,時隔半年,為何第二次高達11倍,法律的嚴肅性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