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調查報告 篇1
基本案情:19xx年9月6日,中國建筑總公司第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三公司)與南京浩龍建設有限公司(簡稱浩龍公司),南京金利旺有限公司(簡稱金利旺公司)鑒定《協議書》,約定浩龍公司(甲方)將其開發的南京金長江大廈項目的地基處理,打樁,圍護,挖土,主體施工,外裝飾等工程交中建八局三公司(乙方)承包,中建八局三公司在協議書簽訂后于9月15日前,為浩龍公司提供人民幣250萬元信用保證金,浩龍公司收到保證金后,不得將該項目交與第三者承建,浩龍公司自收到中建八局三公司250萬元定金一年內,如工程項目由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可不計利息;如工程因故不能實施開工,250萬元定金應在15天內及時還清本息給中建八局三公司,年息按30%計算,另按資金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以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金利旺公司為擔保單位,如浩龍公司違約退還不了定金時,由擔保方承擔甲方的違約責任,并以正在裝修的2700平方米的金長江樂園作為抵押擔保。協議簽訂后中建八局三公司將250萬元匯入浩龍公司。因金長江大廈未能開工,中建八局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南京市五金機械總公司(簡稱五金公司),金利旺公司返還定金,賠償損失。
浩龍公司系南京市五金機械總公司與美國環球網聯集團合作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于19xx年9月5日批準成立,投資總額2300萬美元,注冊資本920萬美元由美國環球網聯集團支付。中方投資折價644萬美元,占投資總額的28%,外方投資現匯投入1656萬美元,占投資總額的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