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法 效 率 原 則 釋 義》
一、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始終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經過整整三十年的發展,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蛋糕”已經做大,人們對蛋糕的分配問題越來越關注,黨的xx大要求經濟發展從“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向的這種轉變是必然的趨勢,任何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都會尋求這種轉變,但對于一個被“不患貧而患不均”傳統思想影響著的民族,一個從大鍋飯歷史中走出的國家而言,這種轉變卻隱藏著極度的危險,為了追求公平而忽視效率,面臨著平均主義思想重新回到我們的生活的潛在危險。
我國正在努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事業不斷發展,同時財政支出也在逐年擴大,國際上的對外援助不斷加強,財政壓力較大,經濟發展如果不能滿足財政需要,那么會影響到稅法的穩定性。稅法的稅率增長是有著滯后性和謹慎性,如果沒有效率作保障,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又會不自覺的陷入“黃宗羲定律”當中。
稅法有著很強的行政性。體制改革在我國穩步推進,政府職能正在發生變化,政府向著服務型政府轉變。服務型的政府是一個有著高效率的政府,稅法效率的深層次研究必將推進稅收體制效率的提高,從而為整個社會的體制改革起到借鑒作用。
在這樣的環境下研究稅法的效率原則有著如下意義:
第一、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對于經濟法而言尤為重要。效率也是任何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社會改革的目標。沒有效率的制度是無法持久存在并發揮其本身作用于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