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法 篇1
(一)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以上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表述。該表述似嫌前后矛盾。畢竟,我們在剛剛接觸法律時所受到的教育就是“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當然無效”。
2.租賃合同無效之法律后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2)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區分下列情況處理: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