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局房產設施的管理,明晰產權,明確責任,降耗節支,盤活資產,最大限度地延長使用壽命,維護干部職工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設文明社區,特制訂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一、公用房產設施
(一)公用房產設施范圍
局機關大院地面以上所有設施;住宅區內的換熱站、變電室、傳達室、廁所、公共圍墻、綠地、室外管線、道路等房產設施;養路費征稽辦辦公樓、停車場、倉庫、未售出的商住房、廁所等公用部分的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大橋收費站辦公區、收費區地面以上所有設施,瀝青庫辦公和生產區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各養護分站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原養雞場、葛針園苗圃場地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屬物;屬于公路局的其他房產設施等。
(二)公用房產設施的管理與分工
全局干部職工都有管理和維護公路局公用房產設施的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產環境,保證公路事業健康發展。
1、公用房產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統一管理,責任包干。做到設施完整,功能齊全,清潔衛生,使用有效。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人為損壞、丟失、污染等后果者,一律由責任人負責修復、賠償。責任單位:各科室、單位;監督單位:局行政科。
2、空余房產的管理:為盤活資產,增加效益,空余房產、地產,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可根據市場價實行對外租賃,避免資源浪費。對無使用和保存價值的廢舊設施、設備、材料等,必須經過專門工作小組鑒定,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按照市場價格,由公路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公開招標,統一拍賣。嚴禁個人私自處理各種報廢物品,否則由當事人退還所賣物品并加倍予以處罰。責任單位:行政科、財務審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