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已經20xx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地圖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地圖管理制定原則
條例遵循“推進地理信息規范監管和廣泛應用”的總要求,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
思路包括:
一是放管結合,促進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產品編制和出版,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二是重點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設一章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三是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圖管理、推動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編制地圖、違法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并加大追責力度。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