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申請書范文匯總 篇1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請人: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組。
被申請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號附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年1月11日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劉向周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索要借款25萬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占50%,投資30萬元。”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在明知劉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劉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