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條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村道路運輸,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體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